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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以进一步优化审判管理,减轻基层法院负担。202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指标体系修订情况答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在增强审判能力、优化审判方式、改善审判作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指标体系逐渐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实践中出现了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数值、违背司法规律层层加码、甚至违背裁判良好效果等情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决定取消对各高院考核评价,将评估指标改作审判工作统计分析的参考。

2023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起草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法院意见,书面征求各业务条线、有关法学专家意见。共收到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800余条,充分消化吸收2011年指标体系和各高院正在实施的审判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合理有效的内容,对指标体系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根据个省份高院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11个省份组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点。

2023年下半年以来,全国法院以指标体系为牵引,定期对照体检、分析会商、靶向施策,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显著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26项指标中有23项同比趋优、向好。其中,案-件比、审限内结案率、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执行到位率等指标在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在运用指标体系过程中出现了形式主义问题,增加了基层负担。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修订后的指标体系。

2024年1月,全国法院开始适用经过近半年试运行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最初包含26项指标,多数指标设有合理区间参考值,旨在防止盲目攀比和追高压低现象的发生。指标设置遵循“精简和必要”原则,力求避免繁琐冗余。从2023年第三季度在11个省份试点时的29项指标,到第四季度在全国法院试行时的28项指标,最终在2024年1月正式施行时精简为2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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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不只是到法院工作考量,也关乎每个公民诉讼权益的保障,引起各界关注。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多地法院举办关于指标体系的解读会,一些人将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称为“法院人的KPI”,对某些指标的内涵和合理性做出探讨。本次修订后,指标体系从26项减少到18项,精简比例达三分之一,部分指标的业务口径、合理区间参考值也作了优化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表示,全国有3500多家法院、12.7万名法官,指标体系必须抓主要、管重点。同时,全国89%以上的案件都在基层法院,指标的功能重在评价和促推,决不能“唯数据论”,额外增加基层负累。数据通报的频次也应当精简,用来通报的指标应当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有引领、提示、督促价值。因此,为基层减负工作必须把“减”和“简”抓准抓实,以符合司法规律作为基本考量。经过深入研判、对比分析,这次修订直接取消了6项分析价值可被关联数据或业务指导取代的指标。

例如,法官人均结案数是由收案体量和法官数量决定的,与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政策变化、人口规模等客观因素有关,各个地区、条线差异很大,过分追求必然异化为基层负担,不宜作为评价指标。

指标体系是对照人民群众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需求设置的,目的就是让各级人民法院定期检视问题、改进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决不能为了“数据好看”而让群众“事情难办”,更不能本末倒置,将审判执行工作变成“围着数据转、奔着数据干”。

再比如,例如,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相关案件数量如果增长,应该成为法院改进工作的压力,但不能异化为限制诉权的冲动。本次修订中,针对一些法院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零改发率”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法院在纠偏纠错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工作理念,尽可能依法直接改判,减少不必要甚至不负责任的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诉权。

审管办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过程中,也有地方法院建议取消或压减二审开庭率指标,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认为,这一指标能够反映二审案件程序透明度和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服判息诉,仍有必要保留。实践中,二审是否开庭应当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个案情形决定,发挥好二审终审和定分止争效果。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建议,本次修订剔除了撤回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以加强对二审开庭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审案件均得到开庭审理。

平均结案时间只是审限内结案率的补充,是一个分析性指标,不是越短越好,更不能直接用于对基层法院的考核,防止基层尤其是人案矛盾严重地区的法院不得已而“结案了事”。本次修订在调整平均结案时间区间参考值的同时,专门强调不得将该指标直接套用于某一层级、某一个法院、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类似不得简单套用的指标,还包括案-件比、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这些都是综合反映省级辖域内三级法院整体质效情况的,不应当也不适宜用来评价某一个具体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案-件比指标。案-件比是反映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情况,将“案”与“件”进行对比,形成一组数值对比关系,即一个待决争议(案)立案后,需要经历多少诉讼执行程序(件)才能解决。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一次性解决纠纷”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需求与期待。一“案”衍生的“件”数越多,所经历的审执程序就越多,投入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就越高。本次修订,调整了案-件比的业务口径,确保统计结果更精准、更符合办案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表示,现实中,“反管理”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就在于指标体系制定、管理不尽科学,加之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另一方面,审判质效提升和指标数据改善是一个渐进过程,对短期内出现的数据波动,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为下级法院改进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空间,不宜过于频繁的通报。

本次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减少通报频次,每季度数据会商后,随会商纪要下发指标数据通报。通报内容仅涉及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辖域内的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不涉及排名信息。这有助于大家与自己比、与去年同期比、与工作改进前比,更好地提升审判质效。此外,对于指标数据有明显异常变化或长期偏离合理区间的少数法院,将“点对点”作出提示和建议,确保“一把钥匙开一把锁”。